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经营和收治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犬只收治机构应当建立犬只管理档案,记录犬只品种、收容时间、免疫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收治犬只进行免疫和绝育,及时救治病犬。对收治犬只可以识别身份的,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逾期未领回的,视为弃养。无主犬只、弃养犬只经检疫合格并且适合被领养的,可以由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领养。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