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犬只收治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收治犬只。

任何人发现流浪犬、无主犬的,可以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