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和犬只收治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加工、买卖和随意处置犬只尸体。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