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发生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对伤人犬只进行狂犬病检测,并送交收治机构单独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十天,不得隐匿、转移犬只。相关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