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犬只管理规定或者相关标识标牌。携犬人不听从管理的,管理者可以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