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共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犬只管理规定或者相关标识标牌。携犬人不听从管理的,管理者可以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