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二十条有效已登记注册的犬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一)犬只转让或者迁出本市的;(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三)违规养犬的。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