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实行犬只终身饲养制度,禁止遗弃犬只。

养犬人不具备饲养条件时应当将犬只转送他人饲养或者移送犬只收治机构,并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