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本市实行犬只终身饲养制度,禁止遗弃犬只。养犬人不具备饲养条件时应当将犬只转送他人饲养或者移送犬只收治机构,并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