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养犬人及其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养犬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