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申请养犬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申请养犬的,单位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配备专职的管养人员。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