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养犬人、犬只收治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所养犬只送到犬只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档案实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