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及住所证明;

(二)申请表和文明养犬承诺书;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