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养犬人应当在获得犬只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其救助留养的犬只申请办理养犬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地方法规 ·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