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或者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二)经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认定以及不同区域停车时限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