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保证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停车场;鼓励住宅小区、个人停车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向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