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二)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三)损坏、移动停车场的设施设备,涂改停车场的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四)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锥桶、围栏立柱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五)在停车设施设备上涂抹、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
(六)擅自在停车场经营性展示车辆和摆摊设点等;
(七)用圈地、划片等方式侵占公共场地,作为停车泊位收费;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