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或者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废弃机动车:

(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机动车;

(二)经认定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三)经认定为无主的机动车。

长期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认定以及不同区域停车时限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实行统一管理,联合执法。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