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机动车,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充电站(桩)等设施。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