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机动车,加快充电站(桩)、加气站、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各类商业、民用和公共建筑设施,应当配套建设充电站(桩)等设施。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和公务用车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