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移动源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合理布局公共交通路线,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