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节 扬尘及其他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产生的扬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储备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土地储备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