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本市及过境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测。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