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钢铁、有色、化工、火电、稀土、晶硅、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