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开展工艺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改造,推进传统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钢铁、有色、化工、火电、稀土、建材等行业,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和防治设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