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钢铁、有色、火电、稀土、焦化等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协同处置技术,同步防治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盐类等污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蒸气的排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