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钢铁、有色、化工、火电、稀土、晶硅、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