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采取差异化分级管控等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