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空气质量改善规划,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