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十五条有效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行为进行视频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三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记录保存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使用并如实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电子联单。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