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十六条有效鼓励建设、使用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出具的电子凭证效力等同于船舶污染物接收纸质单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