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减污降碳第十四条有效港内船舶按照本市规定需要设置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执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标准,并保持正常使用。港内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铅封或者盲断,不得擅自启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