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港内船舶按照本市规定需要设置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执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标准,并保持正常使用。

港内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铅封或者盲断,不得擅自启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