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建设单位不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