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成立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