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建设单位不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七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业主中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