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控与品牌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茶叶生产经营者使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协议的约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