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茶叶生产经营者使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协议的约定。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