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管控与品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行为,指导授权使用人规范使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