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托日照绿茶地理标志品牌创建企业特色品牌。对在品牌创建、保护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