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有效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也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