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实战演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