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授权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也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直接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