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和相关设备;

(三)在设施所在场地显著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管理维护责任单位信息和联系方式;

(四)标明设施和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

(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六)设施损坏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

(七)按照用途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防止挪作他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