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九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出免费保修期或者没有约定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体育主管部门资助的健身器材,达到报废期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废程序,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拆除。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