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由政府或者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捐赠或者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接受捐赠或者接受资助的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四)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五)学校的体育场地设施,由学校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由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