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有关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殊需求。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场地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