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五条有效老旧城区、社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补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