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体育场地设施。其中,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体育场地设施。
住宅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配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规模或者用地指标应当纳入规划条件;场地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纳入建设条件,住房城乡建设、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建设条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居民住宅区配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未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