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有效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二)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的经费;(三)依法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