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人民防空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