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比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费;

(二)修建本单位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的经费;

(三)依法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