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